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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/02/11 15:59 2305

作者:李易靜(人民民主陣線算「障」團之肢體障礙者家屬)

明天(2月12日)將由台北市社會局召開公聽會,針對身障者使用「無障礙計程車」之斜坡板,每趟/次將酌收附加服務費50元的爭議,來聽取身心障礙者們意見。
 
台北市公共運輸處日前召開「台北市計程車諮詢及審議委員會」時,決策過程並未邀身障團體參與,程序上不符國際身心障礙權利公約(CRPD)精神,但這不僅只是程序上的不正義,也是實質上的一種歧視。
 
歧視這一名詞,在定義上的解釋即是:歧視,是針對特定族群,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,給予不利的對待。
 
計程車除了是交通服務業的一環以外,更是一項特許行業,並非是任何人都可以在路上攬客營運,本身就是更受惠於整體的交通環境建設,而這些公共交通的建設,是取自於全民的納稅的結果,自然就是應該服務於社會上每個人,所以這個服務的本身就應該帶著一種公共性的意涵。
 
計程車不得挑客與拒載的原則,是社會集體產生的共識,因為有這樣的規範存在,才使得不僅是身障者之外,連同行動不便的長者、攜帶娃娃車或大型行李的乘客,才可以不致因為在上車時需要多付出一些服務的緣故,被排除服務或者加收費用。
 
而一個整體社會的樣貌,是包含著各種人生的階段與需求的,從一般行動自如的健常者,到邁入生育養護的為人父母,還有隨著老化而逐漸失能的老年生活,當然也包括了行動不便者,這些都是構成一個社會架構,所應該有的各種形式的人與需求。
 
例如今天要讓娃娃車上車、或是手推輪椅上車、行李上車等,司機仍然要下車服務,下車時間的勞動計算,也已在跳表內計收;又如酒後代駕,酒醉客人有可能嘔吐在車裡…包羅各種勞力或特殊需要的客人,計程車在不得拒載的規範下,該計價應已納入「公定跳表車資」給予司機服務項目應得的報酬,所以整體計程車(含無障礙計程車)的計價,均包含這些不得拒載且應有勞動的服務項目,車資內,本就包含載客服務輕鬆、或載客特殊需求客人,以「平均載客」所付出的勞動來反應跳表的車資費率。
 
計程車司機在從事勞動付出時,應該得到合理的勞動報酬。但司機的勞動所服務的是整體社會的每一個人,不該以一種「差別收費」的方式,把人分類之後個別收費,這樣不但違反了作為服務整體社會的交通服務,本身應該具備的公共性原則,更會造成一種差別對待的歧視。
 
以上說明,計程車司機本身要有合理的勞動待遇,應該是藉由車資調整的機制,整體性的反應在收費機制上,由社會全體來反應費用,而不是單獨對身障者額外的收費。
 
「差別收費」除了是對身障者的一種歧視之外,也更是忽略了身障者也是社會全體中的一份子,把社會承擔的責任反推到障礙者個人身上的荒謬之舉。
 
而無障礙計程車體,政府補助購車40萬元,對於提昇服務特殊需要人士之肯定,就如同有人願意自費高價購買B牌名車,做為提昇服務品質之工具一樣,與車資加價無關。此外,針對無障礙車體指定僅某一車款原裝進口、卻不願制訂一個安全規範及評估下,鼓勵得由民間以平價改裝,相關單位應召集部會檢討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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