狀告政府機關無障礙環境設施不符合法律規定,致使原告無法或不方便進出使用被告環境活動,損害原告權益。法院用兩個法律概念駁回請求。一是「不適格」,二是「無主觀請求權」。

 

【聯合報陳長文/法學教授(台北市)】2010.10.07 01:46 am

恐龍是怎麼消失的?通常的解釋是一個撞擊事件造成了滅絕,有些科學家則提出其他理由,或者是幾個事件綜合,導致恐龍滅亡。

因著近來社會對「恐龍法官」的嚴厲指控,筆者常常在想,關於啟動讓「恐龍法官」滅絕的撞擊事件!或許,以下這則父女檔的故事,也可以提供我們反思。

陳爸爸與他的女兒(腦性麻痺患者)是一對勇敢的父女檔,為了爭取輪椅族也能無障礙的進入並使用公園的權益,足足奮鬥了六年的時間。最近,筆者又收到陳爸爸寄來最新的奮鬥消息,這回他們所關心的觸角更大,擴及到體育場及社區國小的「無障礙空間」建構問題,這對父女檔自己做了原告,以訴訟的方式請求「司法」捍衛憲法及法律的尊嚴,為身心障礙者主持正義公道,但結果卻敗訴了。

其實陳爸爸父女的主張非常素樸簡單。國家(憲法及法律)說要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,要有無障礙設施,結果向行政機關(應設置單位)陳情、請願了老半天,還是沒有具體作為。

司法是人民最後的保障,要讓憲法及法律規定算數,這有賴司法審查制度,因此,陳爸爸父女兩人就去法院訴冤,狀告被告政府機關無障礙環境設施不符合法律規定,致使原告無法或不方便進出使用被告環境活動,損害原告權益。

結果法院卻(主要)用了兩個法律概念,就駁回了這對父女的請求。

第一個概念是「不適格」。陳爸爸自己並不是身障者,只是身障者的父親,因此,陳爸爸只是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人,而不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,從而不可以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的原告。

第二個概念則是「無主觀請求權」。講得淺白一點就是,對於無障礙設施,如果已有設置,那民眾自然可以享受「無障礙空間」的利益,但是如果還沒設置,那人民在法律上並沒有請求設置的請求權存在。

借用法律文書的常見用語,這樣的司法判決,就法論法「固非無見」。但是,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,這是人民最後的希望了;因此,法官必須要做「求全」的自我鞭策。反思本案,法官可不可以再多寫幾句,更彰顯「同理心」些呢?

長久有來,我們的司法往往只重視怎樣去適用並熟練「適格」、「不適格」、「主觀請求權」、「反射利益」(只能被動享受利益)這些專業概念,卻沒向上再去深究這些技術概念創設背後的根本理由是什麼?為什麼?

就本案來說,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「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環境之建構,應予保障,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。」(第十條第七項)

然而憲法權力分立,分職設官。或許,這個案子走司法請求真的不是最最恰當的。但是,即使真是這樣,司法判決也應作某種程度的闡明(教示)才對,至少讓人民知道,自己的主張是有道理的,只是在行政、立法、司法等權的功能分派中,並不適合由司法來逕予解決罷了。就像大法官解釋一樣,即使牽涉立法或行政權限問題,司法真的無能無力,也可以在解釋文或解釋理由書中不假辭色「促請」,給立法或行政機關壓力啊。

人民對正義的渴望與期待,司法豈能辜負!

2010/10/07 聯合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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