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這個百年˙就要開罰——無障礙政策聲明E 

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 即是空!!!

這個百年,不能放過你!---

落實政策罰款條
拒絕財團產業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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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,身心障礙保護法可以落實
但政府失職失能失責
該罰未罰、怠惰推委...
怎能放過!!

放眼目前所有協會、基金會遇到的問題
都是法令政策和執行推動問題的「難」,不是嗎?!
成立一百個障礙者基金會也治標不治本...

所以,
要求政府在生存權、教育權、經濟安全、就業、及無障礙是共同目標
但拒絕財團產業化!!!

 


 

灣有關「無障礙政策」的演變,從民國69年「殘障福利法」,一路修法經過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」到進步性極強的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」。法條從最初將「大眾交通工具與公共建物合併」到,逐漸細分為「公共建物/大眾交通/人行道/無礙障識別」等條文;具體罰則則從零到「撤銷其使用執照」演變成「提具改善計畫」。這顯示立法的到退。但是立法與行政官員則以「逾期不提出計畫或未依計畫辦理改善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」等字樣來安撫障礙族群。(詳見:法規對照表)

對於提出具改善計畫僅需主管單位同意則可,因此才會出現台鐵這隻老牛對外說明「改善無障礙環境需於民國106年才能完成」。請問交通部為何同意這個年限?請問我們殘障者在這6年等待的時間裡要如何搭乘火車?這一切交通部都沒有詢問過障礙者的意見。因此,我們要說台鐵「提具改善計畫」在交通部官官相護下,導致無法祭出罰單。就更不要說得按次連續處罰。

因此,我們要求:

(一)交通部於「一個月內」針對「身權法」第99條制訂施行作業要點之行政命令

1.調查所有陸、海、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不合規定者,並於「三個月內」公布所有不合格單位所提「改善計畫」,並讓障礙者直接表達同不同意。

2.對於障礙者對其「改善計畫」不同意者,交通部應以「一個月內」開出罰單之規定,並明訂離下次提出時間不得超出「一個月」。

(二)交通部應主動負起全面檢討低底盤公車、捷運接駁車之職責

1.由於目前僅北、高兩市有捷運,故交通部因負起主管單位職責,與北高兩市地方政府擬訂「落實低底盤公車營運與服務績效」。並確實檢討捷運接駁車無障礙化狀況,以減低兩縣市對復康巴士的依賴。

2.根據今年資料顯示,全國低底盤1049輛,北市、新北市就佔86.5%...全國僅有9個縣市有低底盤。針對全國城鄉差距,交通部應要求各縣市交通局提出具體改善計畫,且須公開讓殘障族群表達意見,落實監督。

至於目前復康巴士與長照接送車制度的紊亂,本團將再針對此點向內政部與衛生署以具體行動提問。

(三)交通部應提出大眾公共交通運輸工具──「賞罰對等評鑑制度」

交通部中央主管機關應要求所有大眾交通工具評鑑項目中,應針對考核運輸業者若有:

1.以“低底薪、高獎金之不當給薪,驅策司機拼業績而肇事、造成疏於乘客服務;

2.以“單人乘務,沒有服務員”等壓榨員工方式,卻吝予獎勵,讓服務品質低落等現象,予以罰鍰,避免製造勞工弱勢欺壓障礙弱勢的窘困發生。

這些由於立法不詳實、執法不落實,是導致發起「下個百年沒有障礙」遊行活動的主因。本團相當支持該遊行訴求中所提,我國無障礙環境發展困境,主要係我國無障礙法令之執行效率低落,成效不彰,因涉及眾多機關的主管業務,包括:內政部營建署、交通部、教育部、經濟部、農委會、林務局、觀光局、退輔會等單位,由於各單位嚴重抱持「本位主義」思維…明顯表示障礙族群陷於「無奈無法」的情況,轉而要求將「無障礙環境產業化」,是本團現階段無法接受的。因為現況不改,而讓無障礙環境產業化,進而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單位,極可能造成更多疊床架屋與更多黑箱作業的狀況。

所以,我們拒絕繼續忍受「放任政府怠惰、立法監督不實」,因此要求:拒絕現階段推動「無障礙環境產業化」!原因:

1.避免政府單位與立法委員卸責

2.避免缺少監督,放任NPO服務擴張

3.避免公共政策向財團產業靠攏

4.避免損及經濟弱勢障礙者使用權

所以,人民民主陣線—算障團正式提出:落實政策罰款條、拒絕財團產業化

最後,本團籲請所有障礙者不要失去自身政治主體性,

應該要對政府官員、民意代表的失職表現予以痛斥。

 

並且確實以參與直接民主方式,負起政治責任,

學會要求政治代言人,以落實民主代議制精神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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