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8月5日
火盟會議。
(下列內容,須以火盟發出版本為主。僅憑主觀記錄)
1.原則上,“民主契約金專戶”、“民主履約保證金專戶”的管理原則,為願意參加人民老大運動的公民,其繳之民主契約金直接匯入各揪團人之專戶裡,火盟得經各“參政團”同意後,負責保管專戶知存摺與印章。
2.火盟在參選期間擔任選務中心,各揪團人專戶代管至各揪團人正式成立“政治獻金專戶”後,由該應援團公民完成動支共決後止。
3.各“參政團”組團條件:組團選民人數不拘,但需有一定比例為具投票權的該選區選民,比例可由“應援團”決定及調整。
共決條件:
A.該團全體成員一人以上提案,1/10附議(即,100人,要有10人附議;200人,20人附議)才能成案進入表決程序
B.該團1/2以上全體公民成員贊成才通過(即,100人,要有51人以上;200人,
101人以上)
C.共決後若要翻案的規則,人數如B
D.表決時間最少要有48小時
4.揪團人應提出符合人民老大精神的“履約保證書”,並與加入“參政團”公民簽定。(此履約保證書可依成員討論、公決後修正或變更)
5.當選人承諾若違反當初與應援團成員簽屬的“履約保證書”,成員可要求火盟負連帶責任,火盟也可發動應援團成員向當選人究責。
至於,當個參政團成員要個別退出、要如何退費、要如何處理少數意見、與落選後該團解散與否等細則,接由各“參政團”成員討論、公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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